第一条:考试成绩评定,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含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占30%。没有平时成绩者,不得参加期末考试。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在考前写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审核签字(如因病须提供相应证明),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缓考手续。
第二条: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及陕西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在校大学生必须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参加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肄业处理。因病或残疾学生,可向学院提交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体育系同意,教务处审批后,可免予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学生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所开设课程教学时数1/3的、对教师布置的作业(含实验报告等)未完成1/2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记录,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三)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五条:凡擅自缺考者,该课程考核成绩应记为无效,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只能参加结业后的一次补考)。考试作弊的学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经教育有悔改表现者,经教务处批准可在毕业前对考试作弊的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作弊及无故缺考者,学习期满后直接作结业处理。
第六条:学生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三门必修课程(指上学期补考不及格连同本学期考试不及格门数)不及格者,应直接予以留级,不再给予补考机会。
第七条: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许于第二学期末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连同第二学期考试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留级规定者,作留级处理。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有5门及以上课程(包括考试、考查)不及格,不再给予补考机会,直接作退学处理(课程不及格门数按第二十九条规定计算)。
第九条:学生因病、事请假2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批;请假3---5天,由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意见,系主任审批;请假6---15天,由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请假16---30天,由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查,主管院长审批。
第十条:学生一次请假一个月以上或一学期累计请假超过本学期上课时间1/3者,应令其休学或停学,随下一年级重修。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超假未办理续假手续者,均按旷课论处。超过两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
2017
年7
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