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辅导员是是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学校教师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教育科学学院党总支直接领导,学生处指导。
第二条 辅导员的配备,我院总体上按师生比1:200的比例设置辅导员岗位。
第三条 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1.至少具有普通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具备高校教师资格(条件),身心健康。
2.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政治水平,有较强的政治分辨能力,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热爱学生,品行端正,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不谋私利。
4.热爱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努力学习并掌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教育教学规律。
5.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及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四条 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1.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行政领导有关学生工作的指示;
2.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和党员的教育、培养工作,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
4.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和教育工作,定期召开学生干部例会,指导学生干部开展工作;
5.配合学校团委指导学生会、学生社团、团支部的工作,指导学生广泛开展课外科技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通过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6.负责学生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及各项先进评选工作;
7.落实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组织好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8.组织学生申请和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协助建立学院学生贷款档案;
9.协助学院开展所带年级学生学费催缴;
10.做好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11.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生入学、考试、社会实践、毕业生就业等相关工作;
12.协助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13.完善和落实辅导员各项工作制度。如例会制度、联系学生家长制度、谈心制度、走访制度等;
14.完成学校和院上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辅导员的考核与奖惩
1.辅导员年度考核由党委学工部对辅导员进行具体实施。考核主要以任职条件、工作职责为主要内容,考核其工作的开展情况及实际效果。
2.辅导员年度考核以个人自评、学生评议和院系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辅导员对本人学年工作做出全面总结,对照考评内容和标准进行个人自评,提交述职报告。
(2)学校学生处负责在学生中组织评议,征求学生对辅导员工作的意见和评价。
第六条 辅导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查实,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批评以至必要的处分或调整、不予聘任、解聘。
1.学生评议的结果经组织进一步复核被认定为不合格者。
2.不履行工作职责或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以致贻误工作造成较大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者
3.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第七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教育科学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