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公平,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对学校以及所在学院做出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院提出申诉。申诉由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院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依照本规定,履行学生申诉处理的机构是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其具体职责如下:
1.受理本院学生的申诉;
2.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3.对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4.对院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条 学生对我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超过申诉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六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院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申诉书应当注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申诉的事项、理由(附有关证明材料)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4.申诉人的签名。
第七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全,限期(3个工作日)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等方式处理申诉。必要时,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复查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正确,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2.需要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提出变更建议,提交系部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教育科学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