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院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原则上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
第四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固定岗位在每个学年的寒、暑假要相应停止。
2.临时岗位是指短期的、临时性的岗位,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工作的岗位。
3.受聘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原则上不能同时应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岗位。
第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条件:
1.思想进步,遵纪守法。
2.学习刻苦,应聘期间各门课程成绩在合格以上。
3.品行端正,吃苦耐劳且具有服务专长。
4.诚实守信,生活俭朴、服从管理。
第六条 要求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首先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考核同意后方可参加勤工助学招聘活动,招聘录用后填写相关表格。
第七条 学生在参加勤工助学期间必须遵守各岗位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对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纪者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扣发酬金,严重者可取消其勤工助学的资格,并视其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工作量月平均上岗工时不高于20小时为标准,酬金200元。
第十条 有考试不及格、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勤工助学资格申请弄虚作假和铺张浪费现象者,取消其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教育科学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