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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学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2018-11-21 21:16  

为了“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本院贫困生的资助管理工作,从而确保将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送到真正需要资助的贫困生手中。根据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5号)以及《陕师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师院【2015】8号)等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院国家助学金评选细则。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一)贫困生认定范围及条件

1、学生本人或学院能够证明学生及其家庭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和基本生活费用,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 城镇学生中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

2)农村学生中家庭享受当地政府最低生活保障者

(3)家庭人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

5)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严重自然灾害

6)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

7)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2、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吗,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 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的子女;

 (2) 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边远山区

(3) 家庭主要成员有残疾和家庭主要成员或直系亲属中有患重、恶、大疾病的。

(4) 家庭所在地是国家级重点贫县,或该地区近两年内发生过重大的自然灾害。

以上情况必须有县乡级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

3、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者,取消其认定资格

购置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购买高配置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特殊专业除外);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二)贫困生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本人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由乡镇以上政府开据的“贫困证明”。

1)个人申请的内容应包含:

本人家庭成员及其所从事的职业状况;

2近两年来家庭经济收入及支出情况;

3本人在校生活状况及学习、品行等表现情况;

4本人月平均(或日平均)消费水平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指是否购置过高档消费品,如:笔记本电脑、高配置台式机、高档数码设备、高档化妆品及其他奢侈物品。如为赠送需提交宿舍长、班级评议小组共同签署的情况说明书)

(2)班级或专业评议

 “班级(或专业)贫困生认定评议小组在辅导员的指导下,根据个人申请、贫困证明材料和申请人平时生活消费情况进行综合民主评议。将民主评议结果报院级审定

  (3)院级审核

“院级贫困生认定评议小对各级(或专业)上报的贫困学生进行审核,确定本拟推荐贫困生名单,并按其困难程度分类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凡是弄虚作假的班级和个人,院级评审小组有权在审查核实的基础上取消其参评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二、国家助学金的申报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事实和无旷课等不良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认真刻苦,修完教务处规定的该学年度全部课程,不及格科目不得超过一门,同时要求不及格科目需补考一次性通过;

5、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心理素质,宿舍个人内务卫生不合格次数不能超过1次;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无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无购置高档消费品(笔记本电脑、高配置台式机、数码设备、高档化妆品及其他奢侈物品)、无铺张浪费等不良现象;

7、同等条件下积极参加“三下乡”、社会及学校义工、学校勤工助学、积极主动参加学校运会和本院及学校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等的学生优先考虑。

(三)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1、本人申请:凡本院拥有学籍的在校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辅导员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表》。各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情况、遵守校纪校规情况等对学生进行评审。

2、班级评议:各班级受理本班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班级评议小组进行等额评审,并将初审结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全班(或全专业)学生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报院评审小组。

3、院级评审:院级评审小组受理并复审各班级(或专业)初审名单,并在正式确定获资助学生名单之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公示结束后,将本院初步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报送校学工处资助管理中心。

(四)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与监督

1在学生获得助学金后,被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根据学校及本院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其以后所有奖、助学金的参评资格

1)获得国家助学金后受院里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

2)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骗取资助的;

3)其他同学反映情况并报经学生辅导员处经调查核实的。

2、国家助学金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助金发放给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院里对国家助学金评选及使用过程实行检查与监督。对国家助学金评选存在异议的师生,需以真实姓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反映。

4、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对出现问题较多的班级进行批评应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杜绝弄虚作假行为,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铺张浪费者应进行教育批评。参与评审和助学金管理工作的人员有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行为的,一经查实,学校将严肃处理,对负责人进行批评,涉及违法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5、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应遵守学校及本院各项管理规定,刻苦学习并积极参加各类勤工助学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努力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回报国家和社会。

(五)此办法由教育科学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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