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高校二年级(含二年级)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三条 根据财政厅、教育厅《陕西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4号)以及《陕师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师院【2013】8号)相关管理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教育科学学院评选细则。
第三条 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在当年贫困生认定范围之内),生活俭朴,无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无购置高档消费品(笔记本电脑、高配置台式机、数码设备、高档化妆品及其他奢侈物品),无铺张浪费等不良现象。
5.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年级相同专业排名均位于前30%,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70分。
6.同等条件下父母一方、双方亡故或患有严重疾病者,家庭遭遇重大天灾人祸而失去基本经济来源的特困学生优先。
7.上一学年无缺勤、迟到现象且无宿舍卫生不合格记录及其它任何违规违纪记录。
第四条 凡本院拥有学籍的大二、大三学生可根据以上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辅导员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本人申请:学生本人对照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如实介绍各方面表现情况。
2.各班级受理本班学生的申请材料,由辅导员老师组织班级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推荐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
3.院评审领导小组根据规定的比例和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推荐人选进行评选、推荐,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公示结束后,将本院初步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报送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条 评优评奖纪律要求:
1.申请者不得为了获奖而虚报、谎报学习成绩、曾获奖情况、家庭经济情况等,违者取消当年所有评优评奖资格。
2.申请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拉选票,扰乱评选秩序,违者取消当年所有评优评奖资格。
3.获得奖学金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请客吃饭,否则取消当年所有评优评奖资格,并追缴奖学金。
4.奖金和荣誉由获奖者全部支配,任何团体或个人不得要求获奖者将奖金平分或者以其他方式分配。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育科学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