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页  本院概况  师资队伍  教学管理  教学建设  实验实训  学科科研  党群工作  学生天地  下载专区  学校首页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学生天地/规章制度/正文
教育科学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2018-11-20 22:06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二条 依据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3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精神,及《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管理规定的通知,特制定教育科学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年级同专业排名均在前10%;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75分。

5.本年度无缺勤、迟到现象且无宿舍卫生不合格记录及其它任何违规违纪记录。

6.同等条件下,通过学院规定的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的学生优先;在省级以上竞赛中获奖者优先;在公开正式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者优先;获得国家专利者优先;参与省级以上科研项目者优先。

7.在多人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平均学分成绩排前者优先。

第四条 凡本院拥有学籍的大二学生可根据以上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辅导员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本人申请:学生本人对照国奖奖学金评选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如实介绍各方面表现情况。

2.班级评议:申请人所在班级在辅导员老师的指导下,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推荐国家奖学金候选人。

3.院级评选:院评审领导小组根据规定的比例和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选、推荐。并在正式确定获奖学生名单之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

4.学校评审:学院在公示结束后,将本院初步确定的获奖学生名单报送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评审。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教育科学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  地址:西安市长安区神禾二路
电话:029-81530201  邮编:71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