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试行)》(陕师院党〔2017〕20号)精神,完善细化考核制度,激励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为聘用、奖惩、辞退、晋职等提供依据,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以岗位职责、履行学院安排任务为依据,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内容
第三条 年度考核的对象为我院在编在岗(含人事代理)的教职工,分为教学科研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两个系列。
第四条 全面考核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廉,实行思想品德表现考核一票否决制,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以及接受教育培训的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的责任心、态度和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主要考核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质量、效率以及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情况。
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第五条 以学校制定的各类岗位职责为标准,依据各项考核测评情况,结合日常考核,确定年度考核结果。根据不同系列人员的岗位特点,确定相应的考核重点内容:
(一)教学科研人员考核教书育人、实际承担及完成岗位任务、教学科研成果及学院安排任务等情况。
(二)管理人员考核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协作精神、工作实绩、廉洁自律及学院安排任务等情况。
(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工作态度、业务技术水平、科研成果和学院安排任务等情况。
第三章 考核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院成立考核工作小组,考核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
考核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副院长、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办公室主任、分会主席、各系主任、教学秘书、科研秘书、教师代表、辅导员代表组成,考核工作小组组成人数必须为奇数。
考核工作小组负责指导学院考核实施办法的制定,监督学院考核工作的实施,评审学院考核结果。
第七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根据学校政策分类、分层次进行。
处科级干部的年度考核由组织部负责实施。
专职辅导员的年度考核由学工部(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
其余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教职工年度考核必须实行院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结合的方法。
(一)教学科研人员
教学科研人员的考核主要按综合表现及教学工作、科研业绩三项内容测评考核,结合平时考核,综合确定年度考核结果。学院根据考核测评标准,结合学校相关文件,制定量化考核办法,考核办法经学院“双代会”通过后,并报人事处审核备案后实施。教育科学学院教学科研人员考核测评标准见附表1。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主要由学院依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根据被考核人员所在岗位特点制定量化考核办法,并应考虑服务对象测评权重和其年度科研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办法经学院“双代会”讨论通过,报人事处备案后组织实施。教育科学学院考核测评标准见附表2。
第九条 考核程序
(一)学习宣传学校发布年度考核工作安排。
(二)公布学院考核工作小组名单,制定考核工作程序与步骤,动员部署考核工作。
(三)考核人员进行个人总结,填写分类年度考核登记表,汇总整理相关支撑材料,分别填写《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工作业绩汇总表》、《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业绩汇总表》(见附表3、4),并经分管院领导、教学秘书、科研秘书等签字确认。
(四)召开年终个人述职大会,每人逐一进行述职,相互查阅材料,之后相互测评打分,然后区分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教职工进行测评打分统计,加权加总后,求得每人的平均分(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后两位)。
(五)平均分分别折算为百分制后(公式:100*平均分/加权满分,并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后两位),按学院领导班子打分权重为0.6、其他教职工权重为0.4,得出每人的加权平均分(四舍五入取整),学院考核工作小组根据测评加权平均分排序,综合有关情况,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见,并进行公示。
(六)学院考核工作小组根据公示情况,研究确定学院考核推荐结果,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报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最终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考核人,经本人签字确认后存入档案。
第五章 考核等次和标准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比例按学校规定控制在参加考核人数的15%以内,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比例按实际考核结果确定。
考核等次采取分值(百分制)和排名相结合方式确定,综合考核得分85-100分且排名在参加考核人数15%以内的为优秀,70-84分的为合格,60-69分的为基本合格,0-59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各等次基本标准:
(一)优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奉公,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强,爱岗敬业,超额并出色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业绩突出。
(二)合格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能较好地完成所承担的基本任务,无责任事故。
(三)基本合格
政治上无重大问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且无正当理由的,无重大责任事故。
(四)不合格
政治素质较低,业务能力较差,组织纪律松散,工作责任心不强,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未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核等次可确定为基本合格:
(一)由于非不可抗因素造成教学工作中出现二级教学事故一次的;
(二)工作表现差或出现一定失误给学校造成一定损失的;
(三)当年旷工累计超过3个工作日的;
(四)无正当理由,年度内未完成其岗位教学工作量80%的。
第十三条 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核等次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一)师德考核不合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以及考核年度内连续旷工超过十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
(三)由于非不可抗因素造成一级教学事故一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的;
(四)不服从管理、不愿承担院系安排的教学及相关任务的;
(五)弄虚作假,谎报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六)无正当理由,年度内未完成其岗位教学工作量60%的。
第十四条 考核中特殊问题的处理。
(一)因工负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休假的工作人员,以及公派出国留学、培训、讲学及学术交流,在规定的时间以内或有正当理由经学校同意延长期限的工作人员,可直接确定为合格等次。
(二)学校公派,但经学校同意外出学习超过半年(含半年)的工作人员,考核年度内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五个月的工作人员,以及已办理退休手续或经学校批准提前离岗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三)挂职锻炼人员,由挂职单位提供评语,派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四)经学校批准派出学习、培训或借调到其它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由学习、培训或借调单位提供评语,派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五)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首次确定职称、职务、技术级别的依据。
(六)考核年度内新调入的工作人员由原单位提供评语,现工作单位进行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七)军队转业(退伍)人员,由现工作单位考核,其转业(退伍)前的情况,可参阅转业(退伍)时的鉴定,无重大问题者,当年可定为合格等次。
(八)受党纪处分的人员年度考核等次的有关问题,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九)考核年度内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处分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十)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十一)已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工勤人员,分别按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考核。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将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并与岗位聘用和绩效工资挂钩,作为教职工续聘、解聘、辞退、晋级、培训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本年度计算为岗位任职年限;
(二)按照有关规定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和计发绩效工资;
(三)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按学校规定计发一次性奖金。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本年度不计算为岗位任职年限;
(二)不能正常晋升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由学院领导谈话,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四)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者,予以降职、降级、低聘或解聘,降职、降级、低聘或解聘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由学校相关部门在三个月内作出,其工资及绩效工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学校予以辞退。
第七章 复核、申诉和纪律
第十八条 教职工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通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考核工作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工作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报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审批,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后的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九条 对复核意见不服者,可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按照上级有关文件及《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教职工校内申诉制度(暂行)》(陕师院党〔2015〕47号)执行。申诉人申诉期间不影响原考核结果执行。经核查后,结果有变更的,按照处理结果补办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 学院领导班子和考核工作小组将严格按照考核的程序和相关要求,认真组织考核,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十一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院考核工作小组解释。
附表:
1.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教学科研人员考核标准
2.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标准
3.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工作
业绩汇总表
4.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业绩汇总表
附表1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教学科研人员考核标准
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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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观
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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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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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标准(百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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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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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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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9
|
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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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评价(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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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
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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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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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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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出勤率在90%以上;合格:80%-89%;基本合格:70%-79%;不合格:69%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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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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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平时考核为依据进行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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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
自律
|
工作中能做到廉洁自律、公道正派,诚实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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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
表现
|
能利用现代化手段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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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业绩(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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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
工作
|
教学工作完成情况。(由教学秘书签名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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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
工作
|
科研工作完成和获奖情况。(由科研秘书签名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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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工作
|
学院安排其他工作完成情况。(由分管院领导签名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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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标准
指标
|
主要
观测点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百分制)
|
85-100
|
70-84
|
60-69
|
0-59
|
综合
评价(40%)
|
思想
政治
|
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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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能力
|
有一定实践经验, 能胜任本岗位工作,及时处理问题, 工作认真细心,不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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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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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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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社会服务工作,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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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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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出勤率在90%以上;合格:80%-89%;基本合格:70%-79%;不合格:69%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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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态度
|
顾全大局,关心集体,团结同志,热情、周到地为师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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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
自律
|
工作中能做到廉洁自律、公道正派,诚实守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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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新
表现
|
能利用现代化手段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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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业绩(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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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
职责
|
岗位职责完成情况。(由分管院领导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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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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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工作完成情况。(由科研秘书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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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打分
|
服务对象打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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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工作
业绩汇总表
系别: 职称: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工作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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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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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签字
|
教学
工作
|
|
(由教学秘书签名确认)
|
科研
工作
|
|
(由科研秘书签名确认)
|
其他
工作
(含:参加教育教学管理与改革、合格评建、社会服务、学生辅导与帮扶、文体活动等)
|
|
(由分管院领导签名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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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业绩汇总表
系别: 职称: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工作分类
|
具体成绩
|
审核签字
|
岗位
职责
|
|
(由分管院领导签名确认)
|
科研
工作
|
|
(由科研秘书签名确认)
|
其他
工作
(含:参加教育教学管理与改革、合格评建、社会服务、学生辅导与帮扶、文体活动等)
|
|
(由分管院领导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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